(2017)苏08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俊龙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龙,涟水县人民政府,陈俊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87号原告陈俊龙,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涟水县。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时勇,该县县长。第三人陈俊彩,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住涟水县。原告陈俊龙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俊彩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龙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俊龙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龙负担。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玎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