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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俊龙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龙,涟水县人民政府,陈俊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87号原告陈俊龙,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涟水县。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时勇,该县县长。第三人陈俊彩,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住涟水县。原告陈俊龙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俊彩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龙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俊龙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龙负担。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玎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