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77号原告:杨某某,吕梁人保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