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77号原告:杨某某,吕梁人保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