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申请执行刘尚军、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刘尚军,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东段35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尚军,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刀尔登镇三道沟村三道沟*组。被执行人:王林,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大王杖子乡草篓沟村天竹山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尚军、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3668.1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张 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温志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