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定海与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定海,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北监狱江北大道18幢。法定代表人:张姣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定海,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原审被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原审被告:李德坤,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定海及原审被告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江陵县江北监狱江北大道18幢,因此,本案应由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胡定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对胡定海起诉提交的涉案《个人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上述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均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湖北银冠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