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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建刚与戚利臣、孙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刚,戚利臣,孙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刚。被执行人戚利臣。被执行人孙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戚利臣、孙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