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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维申请认定周承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维,周承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特4号申请人周维(被申请人周承栋之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焕琴,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周承栋,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可欣,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周维申请认定周承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维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周承栋于2001年突发脑溢血,同年7月被送往齐齐哈尔市铁路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留下残疾。2002年至2012年病情多次复发。周承栋妻子于2012年7月去世,被申请人受到打击,病情加重,现生活不能自理。因此,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周承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周维为被申请人周承栋的监护人,代理其参加民事活动。被申请人周承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可欣称,同意申请人周维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承栋,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C区22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周维系被申请人周承栋的独生子。被申请人周承栋于2001年突发脑溢血,同年7月被送往齐齐哈尔市铁路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留下残疾。2002年至2012年病情多次复发。周承栋妻子于2012年7月去世,被申请人受到打击,病情加重,现生活不能自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委托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周承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周承栋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承栋经鉴定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承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周维为被申请人周承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祎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德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