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现礼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现礼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现礼,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10月31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现礼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4日追加了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现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现礼谎称自己有工程,以能分包钢筋、土木工程、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2人民币20000元、翟某人民币15000元、李某人民币45000元、王某人民币20000元、曹某3人民币20000元、凡全政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仅退还李某人民币5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现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现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已退还李某现金25000元。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份,被告人徐现礼谎称自己在商丘市春华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东源百汇”工地有建设工程,以能分包钢筋工程、土木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2和翟某的信任。9月10日,在商丘市梁园区东方宾馆内,签订虚假合同,以收取钢筋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曹某2人民币20000元;9月11日,以收取土木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翟某人民币15000元。2、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徐现礼谎称要承包商丘市中心医院西侧“珠江花园”工程1号楼整体建筑工程,急需保证金,承诺承包后可将工地钢筋工程分包给李某,10月20日,在商丘市民主路一宾馆内,骗取李某人民币45000元,后在无法兑现承诺和李某多次催讨下,退还人民币5000元。3、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现礼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位于商丘市中心医院西侧“珠江花园”工程4号楼工地钢筋工程虚假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20000元。4、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现礼与被害人曹某3、凡全政签订位于商丘市中心医院西侧“珠江花园”工程1号楼工地虚假工程合同,以收取水电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曹某3人民币20000元;以收取防水堵漏工程保证金名义骗取凡全政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现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2、翟某、李某、王某、曹某3、凡全政陈述,证人沙某、曹某1、秦某、马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伪造的合同书、出库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现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现礼辩称已退还被害人李某现金25000元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现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