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才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才,男,1937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玉才因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株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拘留。2016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张玉才又在家门前大蒜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4月1日,泗县大路口派出所民警将该罂粟幼苗铲除,当场清点罂粟幼苗219株。被告人张玉才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玉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玉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玉才因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株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拘留。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玉才又在自家大蒜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4月1日,泗县大路口派出所民警将该罂粟幼苗铲除,经清点罂粟幼苗有219株。被告人张玉才被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被告人张玉才系1937年1月1日出生。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玉才被泗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3、前科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玉才因在自家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70株,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拘留。4、泗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登记表证明,扣押罂粟幼苗219株。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玉才种植罂粟的地点等情况。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抽样笔录等,证明对扣押的被告人张玉才种植的罂粟进行鉴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7、证人曹某证明,他负责龙沟村斜庄和曹庄工作,张玉才今年80岁了,身体多病,是村里五保户,张玉才和弟弟张某两人一起生活。张玉才在2015年4月份因为种植罂粟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年龄大没有对其执行。2017年4月1日大路口派出所民警在龙沟村曹庄张玉才家大蒜地里发现种有罂粟,联系他到现场,经清点共有219株,现在正长叶子,马上要开花了。8、证人张某证明,他和哥哥张玉才二人一起生活,他哥张玉才在大蒜地里种罂粟是留吃治病的,因他哥身体不好,是他哥种的,平时也是他哥管理的。9、被告人张玉才供述,他和弟弟张某一起生活。2015年4月份,他因在自家地里种罂粟70株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种大蒜时,他又在大蒜地里种罂粟,到2017年4月1日上午,派出所人和村干部发现到他家菜地里给铲除了,他在场清点共计是219株。他知道种罂粟是违法的,因他身体不好,他种是留自己吃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才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玉才已超过七十五周岁,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从被告人张玉才处扣押的219株罂粟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雪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人民陪审员 柏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敏附相关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