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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4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8%,已偿还的30000元利息将从中扣除);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9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