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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33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肖某,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