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33号原告:李某,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肖某,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