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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德祥、倪维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祥,倪维松,操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夏德祥,男,194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倪维松,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操龙振,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德祥与被执行人倪维松、操龙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倪维松欠原告夏德祥153000元,自2016年7月起,被告倪维松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夏德祥4000元,直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倪维松如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欠款,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并对未支付欠款按月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三、被告操龙振对被告倪维松欠原告夏德祥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