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川区邮政局、淄博市帝鑫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邮政局,淄博市帝鑫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邮政局,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业,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帝鑫金店,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忠田,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川区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帝鑫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帝鑫金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川区邮政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