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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友辉与毕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友辉,毕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285号原告何友辉,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新区小坝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向义省,局长。负责人韩普,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友辉诉毕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行政强制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友辉负担。审 判 员 黄家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