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希财与马荣久、刘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财,马荣久,刘青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887号原告张希财,现住扶余市。被告马荣久(曾用名马永久),现住扶余市。被告刘青文,现住扶余市。原告张希财诉被告马荣久、刘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希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荣久、刘青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5日,二被告为收购玉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400元,约定月利1.5分,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因备春耕生产急需用钱,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自2011年4月至今陆续偿还原告本息合计122500元,剩余欠款本息合计92000元一直推脱不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2000元及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欠据一枚。用以证实被告马荣久(曾用名马永久)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400元整,约定月利1.5分。2、收据一枚。用以证实被告刘青文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还款4500元,2016年1月6日还款4000元,2017年1月2日还款3500元。被告马荣久未出庭、为答辩、为举证。被告刘青文未出庭、为答辩、为举证。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荣久曾用名为马永久。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08年二被告与儿子因收购玉米,分两次从原告手中借款合计2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1.5分。后二被告偿还6万元。到2011年1月25日被告马荣久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尚欠原告170400元,月利1.5分。此后,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9日还款30000元,同年4月20日还款30000元,同年9月9日还款20000元,同年11月24日还款20000元,2013年2月3日还款11500元,同年又还款3500元,2015年5月25日还款3000元,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还款4500元,2016年1月6日还款4000元,2017年1月2日还款3500元,合计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尚余本金404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据一枚、收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多次偿还,至原告诉前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400元,双方约定月利1.5分,符合法律规定。自2011年1月25日期到2017年2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截止,按照月利1.5分计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400元、利息36966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荣久(曾用名马永久)与被告刘青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希财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7366元。二、驳回原告张希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