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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智鹤、杨小蕊与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智鹤,杨小蕊,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叶智鹤,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小蕊,女,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鱼化村3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叶智鹤、杨小蕊与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叶智鹤、杨小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鱼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