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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线小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小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0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线小明(曾用名小明),男,1991年4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系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线小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线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线小明在五华区春城慧谷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停放着的本铃牌小龟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挥霍。被告人线小明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归案。认为对被告人线小明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线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线小明于2017年2月7日16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停放着的本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线小明于同月9日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线小明户口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刘某报案及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昆明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6、接受证据材料;7、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线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线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线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