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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朱某、刘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刘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5414号原告董某。原告朱某。原告刘某。原告朱某某。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身份信息同上。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白某。原告董某、朱某、刘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调解终结。现查明:六原告系被保险人朱红卫的法定继承人。2014年至2016年,朱红卫经人介绍向被告某公司心支公司投保了包括幸福无忧保意外保障计划B款的保险,主要险种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保险金6000元、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6万元、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6万元,保险期间第一年为:2014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8日二十四时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朱红卫又续期缴费三年至2017年10月8日,并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2016年10月25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朱红卫因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抢救无效死亡。该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家属积极向被告公司索赔,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个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费用6万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费用6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某公司心支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董某、朱某、刘某、朱某乙、朱某某、朱某甲保险金6万元。二、原告董某、朱某、刘某、朱某乙、朱某某、朱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董某、朱某、刘某、朱某乙、朱某某、朱某甲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