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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茹倩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倩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59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倩玲,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众合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倩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倩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茹倩玲利用担任中众合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总经理签名报销费用、伪造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方式,多次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15000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茹倩玲在广东省湛江市被民警抓获并寄押于广东省湛江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1月17日被押解回厦。其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茹倩玲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茹倩玲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众合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费用报销单、茹倩玲挪用公款的及经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申某、报案登记、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茹倩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茹倩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茹倩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茹倩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被害单位中众合有限公司人民币1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古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