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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明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明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932号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郑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明美,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珈铭,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明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京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