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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海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589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代理人:吴丽爱、贾鹏飞,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珍,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