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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桂芬与黄桂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芬,黄桂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11号原告:黄桂芬,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黄桂云,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黄桂芬诉被告黄桂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黄桂芬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