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19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子泰与董振方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泰,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硅谷京苑分公司,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振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9之四号原告:张子泰,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系其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硅谷京苑分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负责人:李井春,系经理。被告: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董振方,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张子泰与被告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硅谷京苑分公司、公主岭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子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子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张子泰负担36700元。审 判 长 马 俊 娟人民陪审员 钟蔚人民陪审员闫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