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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国强、张喜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国强,张喜花,范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国强,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花,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博,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伟红,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伟刚,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国强、张喜花因与被上诉人范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国强、张喜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博,被上诉人范伟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伟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证人孙某明确称一审中的2万元转款凭证和二审中的10万元转款凭证是庞国强偿还范伟红的本金。原审法院应该针对庞国强提供的共计12万元转款凭证以及孙某的证言(涉及范伟红出借款项时是否存在支付3万元现金),进一步查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偿还数额,依法客观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给上诉人庞国强、张喜花。审判长  樊国有审判员  徐小燕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