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术全、杨天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全,杨天军,陈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术全,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天军,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陶,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1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某士多店内,与利某等人下棋,数名驾驶摩托车载客的男子在此围观。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与“小徐”“四玉”(二人均另案处理)喝酒后途经此地,要求搭乘摩托车到“魅力四射”酒吧,遭到拒绝后与在场的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等人掀翻下棋用的木板并用木板砸坏了士多店内放香烟的玻璃柜,掀翻一台麻将桌及砸坏了大门的卷闸,又殴打李某1及其哥哥李某2,继而引发双方打斗。期间,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等人将被害人李某1、李某2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被毁坏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6元。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到珠海市公安局坭湾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6日,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在朋友的协助下赔偿给被害人李某1、李某2共计人民币6000元,获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收据及谅解书,证人利某、莫某、陈某、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术全、杨天军、陈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三名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术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杨天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三、被告人陈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钟泳附: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