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溪河与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溪河,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溪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溪河与被执行人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溪河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13429.85元、执行费101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