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雪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雪东,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武胜县。2008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雪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袁雪东多次在佛山市三水区盗窃汽车电池,具体如下:1.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百旺城某公司门前盗走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54元。2.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广场前路边盗走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3.2017年1月31日左右,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号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4.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号对出路边盗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5.2017年2月9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六兴村佛山市三水区某纸制品有限公司门前空地盗走被害人全某1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两块。6.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北路雅湖半岛楼下路边处盗走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7.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十二小区老人活动中心路边处盗走被害人何某2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二块。8.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成业汇景苑靠近铁路一面对出路边处盗走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9.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西南街道张乐街*号对出路边处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10.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袁雪东去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红绿灯旁三水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处盗走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货车的电池一块。案发后,民警追回部分被盗货车的电池。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袁雪东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雪东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某1、黄某1、林某、罗某、全某2、唐某1、王某、陆某、何某2、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袁雪东的供述,证人向某、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雪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雪东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主观恶性深,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袁雪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银灰色汽车一辆,经审查,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车是专为犯罪而准备的,本院不作处理;粤Y×××××的车牌一副,铁撬四条、大钢剪三把、铁管一条、六角匙一个,经审查,与指控无关,本院不作处理;蓄电池五十三块,风帆牌电池、雪霸牌电池各一块,经审查,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雪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红黑色钢剪、扳手各一把,予以没收销毁;远征牌电池一块,予以发还被害人刘超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