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遂钦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遂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76号原告曹遂钦,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栗铁锤,男,成年,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家具款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六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遂钦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