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佰清与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清,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佰清,女。被执行人李虎,男。被执行人杨静,女。被执行人陈新锋,男。被执行人贾彦军,男。张佰清与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偿还张佰清人民币15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现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