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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佰清与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清,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佰清,女。被执行人李虎,男。被执行人杨静,女。被执行人陈新锋,男。被执行人贾彦军,男。张佰清与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虎、杨静、陈新锋、贾彦军偿还张佰清人民币15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现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