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陈宇琦、陈衫、余国庆、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陈宇琦,陈衫,余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1092220635172XQ。负责人:张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505314-3。法定代表人:陈宇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宇琦,女,生于1992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被执行人:陈衫,男,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被执行人:余国庆,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居民。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与陈宇琦、陈衫、余国庆、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等财产已进入评估处置环节,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