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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简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简丽丽,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韦红英,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韦力争,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简明辉,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陈婵,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与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7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井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简丽丽、韦红英、韦力争、简明辉、陈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