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献红与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红,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364号之一原告:陈献红,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保安,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号。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417546826A.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利、王囤保,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献红与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永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献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献红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