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栗田国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田国,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66号原告:栗田国,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恩,扎兰屯市卧牛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栗田国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栗田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栗田国负担。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