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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诗坤与黄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诗坤,黄泽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55号原告:连诗坤,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泽彬,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诗坤与被告黄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诗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诗坤以其已经与黄泽彬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黄泽彬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诗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诗坤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