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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应品朝与赵定华、陈谱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品朝,赵定华,陈谱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131号原告:应品朝,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良,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定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谱传,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应品朝为与被告赵定华、陈谱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赵定华立即归还应品朝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陈谱传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定华、陈谱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应品朝与赵定华、陈谱传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30日,赵定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应品朝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5年1月30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陈谱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赵定华至今未还本付息,陈谱传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应品朝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应品朝对陈谱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应品朝负担25元,由赵定华负担1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