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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恩涛、许翠微等与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徐真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被告徐真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诉被告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