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恩涛、许翠微等与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徐真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64号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被告徐真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诉被告徐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旭明、许翠微、许恩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析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