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灵耀与尹鹏、李汝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耀,尹鹏,李汝菲,李志宽,吴庆卫,李昂,李莲英,孟宪莉,修武县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500-1号原告张灵耀,男,汉族,2000年10月1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张旭东,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王云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鹏,男,汉族,1995年1月22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汝菲,男,汉族,1999年5月23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李志宽,男,汉族,41岁,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李汝菲父亲。被告吴庆卫,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李汝菲母亲。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李汝菲、李志宽、吴庆卫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昂,男,汉族,2004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被告李莲英,男,汉族,住鹤壁市浚县,系被告李昂父亲。被告孟宪莉,女,汉族,住鹤壁市浚县,系被告李昂母亲。被告修武县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岸上乡五家台村,组织机构代码08689599-1。法定代表人谢绪勇,校长。委托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耀与被告尹鹏、李汝菲、李志宽、吴庆卫、李昂、李莲英、孟宪莉、修武县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以下简称“文武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原审一审期间曾于2016年4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昂、李莲英、孟宪莉的起诉。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下达(2016)豫082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李昂、李莲英、孟宪莉的起诉。并于当天同时下达(2016)豫08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后该案当事人李汝菲、修武县云台山国际文武学校依法上诉,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下达(2016)豫08民终22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2016)豫08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要求被告尹鹏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尹鹏的诉讼请求,属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尹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崔世兵审 判 员 陈士杰人民陪审员 秦春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