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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广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君,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广君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轻型普通货车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某街道环镇北路柴某中学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广君的血样乙醇(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网上核实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网上核实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君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