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与哈马色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哈马色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申请执行人马莫子作。被执行人哈马色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与哈马色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