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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与哈马色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哈马色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申请执行人马莫子作。被执行人哈马色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与哈马色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勒古莫色作、马莫子作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