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敏与卢立箭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卢立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卢立箭,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王敏与卢立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