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克祥与黄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克祥,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袁克祥,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黄英,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袁克祥诉被告黄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终8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袁克祥申请执行黄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克祥与被执行人黄英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