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蒙瑞金与董伟珍、张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瑞金,董伟珍,张继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58号原告:蒙瑞金,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董伟珍,男,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继超,女,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蒙瑞金与被告董伟珍、张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