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颁证延期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82号原告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67QR1A),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65号3-3。法定代表人颜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钰仁,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双子座5号楼。法定代表人冉进红,局长。原告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颁证延期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施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