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淑芬、赵代银、姚凯、姚虎与吕友波、罗淑碧、罗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芬,赵代银,姚凯,姚虎,吕友波,罗淑碧,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552号申请人:谢淑芬,女,汉族。申请人:赵代银,男,汉族。申请人:姚凯,男,汉族。申请人:姚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友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淑碧,女,汉族。被执行人:罗建华,男,汉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友波、罗淑碧、罗建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友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友波在银行的存款2258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