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春庭侵权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19号胡春庭:你向我院申诉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法院)执行的你与管佳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盐都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情形,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对上述案件已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盐都法院于2010年10月3日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人管佳伟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管佳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奉缘、刘芬芳、胡春庭、余宏珍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50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411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224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5330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申请执行人胡春庭等于2011年1月12日向盐都法院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盐都法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管佳伟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未发现管佳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向盐都法院提出以下监督意见,要求其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一旦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你如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直接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