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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5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某未按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吴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00,0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2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谷阳医院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元。执行费9,400元已收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