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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少芳与被执行人王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芳,王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少芳,女,1971年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新花,女,1968年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现住阳泉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少芳与被执行人王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做出的(2016)晋0302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新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3000元,被执行人应当从2016年11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500元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从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1000元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嘉银行存款3700元(含诉讼费650元、执行费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