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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2125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夏春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胡殿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钦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恩贸易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芳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腾龙芳烃公司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合并审理。鼎恩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春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腾龙芳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恩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腾龙芳烃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向鼎恩贸易公司支付货款338000元及利息20634.63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4月16日,要求支付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鼎恩贸易公司向腾龙芳烃公司供应多路气路转换器、PH表输入板、溶氧表输入板等产品。鼎恩贸易公司按照订购单的要求发货至腾龙芳烃公司工厂,双方一致同意按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的条件结算货款。根据双方的交易往来记录、对账单等,双方确认有如下货款尚未支付:订单编号1500012721,合同金额为13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订单编号1500013360,合同金额为120750元(开票日期2015年4月28日);订单编号1500013359,合同金额为72250元(开票日期2016年3月7日);订单编号1500013462,合同金额为132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3月7日),总计未支付货款为338000元。鼎恩贸易公司多次催收,时至今日,腾龙芳烃公司仍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货款。2017年3月2日,鼎恩贸易公司向腾龙芳烃公司发出催款律师函,腾龙芳烃公司仍不支付货款。腾龙芳烃公司辩称,涉案的四份订单中约定答辩人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而上述四份订单项下货物至今仍未验收合格,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支付条件不成就。请求驳回鼎恩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腾龙芳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鼎恩贸易公司支付逾期交付产品的违约金6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500012721的关于FISHER多路气路转换器订购单约定:每逾期交货一日,鼎恩贸易公司按合同总值的千分之一向腾龙芳烃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2015年4月30日前,腾龙芳烃公司实际收货日期为2015年5月4日,共逾期交货5天,因此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3000元×0.001×5天=65元。鼎恩贸易公司对腾龙芳烃公司的反诉辩称,答辩人没有逾期交货,而事实上,答辩人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第三方货运公司(顺丰公司)将货交给腾龙芳烃公司,顺丰单号为116799125008。由腾龙芳烃公司签收的送货回签单中也明确载明答辩人的交货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这些已经经过腾龙芳烃公司确认,而不是反诉中所述2015年5月4日交货。因此,答辩人是按照双方的约定来交货的,没有逾期,请判令本诉和反诉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腾龙芳烃公司承担。鼎恩贸易公司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往来对账函、送货回签单、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回执、EMS单据及律师函、顺丰速递货运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的往来对账函、送货回签单、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回执经腾龙芳烃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EMS单据及律师函、顺丰速递货运单,因提供的两张快递单据系寄件人存联,没有体现收件人是否有收到及具体什么时间收到,故该两份证据无法证明鼎恩贸易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鼎恩贸易公司提供的利息计算表不具备证据形式,不属于证据,不予认证。庭审过程中,腾龙芳烃公司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因该申请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不予准许。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腾龙芳烃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向鼎恩贸易公司订购价值为13000元的货物(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于2015年4月23日向鼎恩贸易公司订购价值120750元的货物(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于2015年4月23日向鼎恩贸易公司订购价值72250元的货物(约定交货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于2015年5月12日向鼎恩贸易公司订购价值132000元的货物(约定交货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上述四份订单均约定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保质期为一年。四份订单的货物已全部如约交货完毕。鼎恩贸易公司提供的送货回签单(价值13000元货物)上有标明送货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腾龙芳烃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对该送货单予以确认,该送货回签单上有标注:请在收到货之日起一周内签章确认。腾龙芳烃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订单的货款13000+120750+72250+13200=33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鼎恩贸易公司已如约交付腾龙芳烃订购的货物,腾龙芳烃负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故鼎恩贸易公司请求腾龙芳烃公司支付货款有事实和合同为据,予以支持。四份订单均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鼎恩贸易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货物于什么时间经验收合格,但结合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可视为货物已验收合格,因此13000元货款的付款时间应为2016年5月30日前、120750元的货款的付款时间应为2016年5月25日前、72250元货款的付款时间应为2017年3月28日前、132000元货款的付款时间应为2017年3月28日前。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13000元货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20750元货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72250+132000=204250元货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鼎恩贸易公司关于利息部分的请求部分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腾龙芳烃公司将鼎恩贸易公司提供的送货回签单上客户签收落款的时间2015年5月4日视为收货时间,以此证明鼎恩贸易公司逾期交货,因该送货回签单上明确记载送货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且该送货回签单上标明:请在收到货之日起一周内签章确认,故该送货回签单上客户签收落款的时间不能视为收货时间,即腾龙芳烃公司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鼎恩贸易公司存在逾期交货,因此对腾龙芳烃公司请求鼎恩贸易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8000元,并支付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20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204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南京鼎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燕素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旭东附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