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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67-1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杨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户籍地为山东省。被申请保全人:张秋荣,户籍地为山东省。被申请保全人:张学斌,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王河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责任限额为160万元整。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596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467号民事裁定书,在查封、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十一套房屋及房屋产籍手续中,由于当事人提供被保全的房屋信息有误,四套房屋无法查封、冻结(无法查封、冻结的房屋分别为:1、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2、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3、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4、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2017年6月28日,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房屋,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及房屋产籍手续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冻结、查封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房屋产籍手续及房屋。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