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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传迅、杨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传迅,杨灵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50-1号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驻地三岔口南首248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崔洪忠,董事长。被告:赵传迅,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杨灵通,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迅、杨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赵传迅、杨灵通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传迅、杨灵通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