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传迅、杨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传迅,杨灵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50-1号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驻地三岔口南首248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崔洪忠,董事长。被告:赵传迅,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杨灵通,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迅、杨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赵传迅、杨灵通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传迅、杨灵通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