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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姜涛与吕子学、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吕子学,刘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673号原告:姜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玉杰,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姜涛与被告吕子学、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子学、刘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子学、刘玉杰给付借款本金130,000元;2、判令被告吕子学、刘玉杰给付利息33,800元(自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吕子学向姜涛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4月17日。并出有欠条一张。刘玉杰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二人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姜涛诉至法院。吕子学未作答辩。刘玉杰未作答辩。姜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4月17日欠条一张。因吕子学、刘玉杰未到庭质证,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姜涛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真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吕子学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6年7月17日向姜涛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4月17日,并出具欠条一份,由刘玉杰以保证的方式对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姜涛多次索要,二人未能给付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姜涛与吕子学、刘玉杰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除约定的利率标准外,其他约定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吕子学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姜涛借款本息,其未按期偿还姜涛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吕子学应承担向姜涛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姜涛请求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刘玉杰对借款以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故刘玉杰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姜涛请求吕子学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3,800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姜涛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33,8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二、刘玉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吕子学、刘玉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吕子学、刘玉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